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787號
TPSV,109,台聲,78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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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莊訓基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泰
      莊育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金連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47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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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