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784號
TPSV,109,台聲,784,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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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王林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幸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4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以109年度台職字第155 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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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