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776號
TPSV,109,台聲,776,20200521,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洪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蕭優先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6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 號)聲請提案大法
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明定: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是當事人自不得於案件終結後,再為是項聲請。又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 號事件提案大法庭,惟該案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裁定終結,依上說明,其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