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育英律師
參 加 人 官暐摯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世中(即林秀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秀鑾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官嘉俞、官瑋聆為被上訴人林秀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林秀鑾於民國107年9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世中、官嘉俞、官瑋聆、官暐摯,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林世中已聲明承受訴訟,官暐摯為輔助上訴人而參加訴訟,無庸聲明承受訴訟,官嘉俞、官瑋聆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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