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2429號
TPSM,109,台上,2429,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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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
上 訴 人 陳光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3 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
第4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3號
,108年度偵字第1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15罪、轉讓禁藥2 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 國109年3月2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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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