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王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
8月20日經訴字第10806310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7年8月10日以「丰禾日麗」商標(下稱系爭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被告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
類「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
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企業管理顧
問;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銷會;便利商店;網路購
物;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畜產品零售批發;水
產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服務,嗣刪除指定使用「企
業管理顧問」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
註冊,以108年3月29日商標核駁第396125號審定書為核駁之
處分。原告不服處分而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8年8月20日
經訴字第108063105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暨被告應就申請第
107051935號「丰禾日麗」商標為准予註冊之處分,其主張
略以:
一、被告核駁時未注意系爭申請商標之有利情形:
商標核駁審定,無論准否,均對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系
爭申請商標核駁審定前,被告應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詎被告未注意原告申請系爭申請商標之有利情
形。而被告身為商標專責機關,應注意到商標權涉及相關消
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等因
素,註冊第1363011號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申請在前
,在相關消費者不可能將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混淆
誤認之前提,斷無以保護先申請商標之理由,恣意擴大先申
請商標之保護範圍,將不利市場公平競爭之維護,且無法促
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準此,參酌被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
條規定,且悖離商標法保障識別性標誌之商標權,藉以保障
相關消費者利益與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宗旨,應撤銷原
處分及原訴願決定,並核准系爭申請商標之註冊。
二、系爭申請商標識別性高:
(一)系爭申請商標為獨創性商標:
1.系爭申請商標為原告具有創意之發想:
系爭申請商標外觀呈現懷舊樸實之意象,觀念在於傳達對臺
灣菜與土地農作,難以割捨之情感。系爭申請商標由黑色中
文隸書「丰、禾、日、麗」4字所組成,採橫列式排列,筆
畫簡潔,以筆畫斷裂與斑駁材質為特徵。「丰」採簡約字形
、「麗」字缺兩點一撇,表現特殊之特徵,呈現規格不符、
賣相不佳,帶有農人純樸之意象,係以現代設計手法,呈現
懷舊與質樸風格,是「丰禾日麗」係原告具有創意之發想,
指定使用於系爭服務類別,具有高度識別性,為獨創性商標
。
2.系爭申請商標非通常用語或詞彙:
「丰、禾、日、麗」中文字體之組合,未曾見於通常用語或
詞彙,係原告基於創意發想之成果。「丰」為「豐」異體字
,其應解釋為「神態、風韻」,如丰姿、丰采、丰儀,且「
丰」字並非國人常用字彙。「禾」為穀類植物之總稱,如「
禾苗」、「田禾」、「禾本植物」。此獨創性商標外觀呈現
懷舊樸實之意象,觀念上傳達出對於土地農作難以割捨情感
。
(二)系爭申請商標為原告委託知名團隊創作:
1.享譽國際之設計團隊設計系爭申請商標:
系爭申請商標是由享譽國際之設計團隊「無氏製作」設計。
「無氏製作」原名為「吳氏設計」,由設計師○○○所創立
之個人設計工作室。吳氏設計自2009年至2013年間,因作品
具強烈臺式風格,多次受邀參與米蘭國際設計展,更連續2
年進入米蘭設計三年展中心展出,除米蘭外,2012年國際設
計之都赫爾辛基設計博物館更向其邀展,吳氏設計有參與紐
約、京都、科隆、巴黎、北京、香港、杜拜等地展出,因此
獲得國際多家藝廊、作坊、飯店等賞識,進行合作生產銷售
設計作品。原告為行銷推廣臺灣菜與臺灣土地農作,特與吳
氏設計攜手打造「丰禾日麗」,希望藉「丰禾日麗」懷舊質
樸之品牌設計,喚起相關消費者重視臺灣土地農作,珍惜格
外品。系爭申請商標以「珍惜土地,愛食惜食」為品牌核心
訴求,使格外品食材重回餐桌,珍惜善用農作物作成各種產
品可能。
2.系爭申請商標品牌設計獲得108年金點設計獎入圍:
系爭申請商標之設計概念,其以筆畫斷裂與斑駁材質表現格
外品之特徵,規格不符、賣相不佳,以筆畫現代表現農人純
樸意象,搭配使用代表格外品食材之視覺元素,包含果菜類
、根莖類、葉菜類、菇類、香辛類、水果類,以誇張外型表
現格外品特色,延伸品牌核心價值。系爭申請商標品牌設計
獲得108年金點設計獎入圍肯定,可見系爭申請商標因成功
之品牌設計而具有高度識別性。職是,系爭申請商標「丰禾
日麗」品牌屬高度之設計圖樣,具備高度識別性。
(三)系爭申請商標具高度之識別性:
依據Google平台評論可知,系爭申請商標「丰禾日麗台菜小
館」(下稱原告餐廳)自108年4月10日開店迄今,不到1年
間已至少有1,106位相關消費者至「丰禾日麗」用餐,且因
關注「丰禾日麗」,故回饋用餐觀感或給予改善意見。原告
餐廳以推廣「珍惜土地,愛食惜食」作為品牌核心訴求,除
使格外品食材重回餐桌外,亦將格外品製作為各種產品。例
如,芒果乾、鳳梨乾、鳳梨果醬、火龍果醬。相關消費者可
在原告餐廳購買格外品製作之農產品、食品或飲料,藉以給
予「格外品」新生命,共同朝向減少食物浪費、支持專業農
民、推廣食農教育等目標邁進。原告已於報紙媒體、電視媒
體、電子媒體廣泛宣傳系爭申請商標,以「王品集團餐廳」
、「王品集團全新台式料理品牌」與「丰禾日麗」互相稱呼
,足使相關消費者辨別系爭申請商標提供服務之來源為原告
。使用系爭申請商標之第二間實體店鋪之大型廣告看板,清
楚標示「丰禾日麗,王品集團第一台菜,復刻新滋味」,置
於人潮熙來攘往之板橋車站,相關消費者自可輕易辨別系爭
申請商標提供服務之來源為原告王品集團。
(四)系爭申請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當代網路行銷已成主流,相關消費者不再受限於實體店面,
從平台商、自有網站、社群到線上店面,均為消費契機,故
企業需透過數位行銷,擬定全新通路策略、行銷溝通策略,
因應相關消費者新興消費行為。對於具有通常知識之相關消
費者而言,獲得商品或服務資訊之來源,已從電視、報章雜
誌,轉移至網路社群、搜尋引擎、影音串流等態樣。而當相
關消費者出現消費需求時,第一個步驟通常是上網搜尋引擎
查詢相關產品資訊、比較。原告為因應當代網路行銷,積極
開設臉書Facebook、IG網路資訊交流平台。以GOOGLE搜尋系
爭申請商標,檢索所得均與王品集團及原告餐廳有關,可證
明系爭申請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且相關消費者認識提供服
務來源為原告。GOOGLE搜尋系爭申請商標及食品,約有83,1
00,000項結果。網路世界裡之部落客持續分享至原告餐廳用
餐,而接受服務之經驗。
(五)原告行銷強化系爭申請商標之識別性:
原告以「格外農品」、「誠品」品牌之異業結盟行銷,進而
強化系爭申請商標之識別性。「丰禾日麗」與其他品牌之合
作,使更多相關消費者瞭解系爭申請商標為原告之臺菜新品
牌,提供以格外品入菜之臺菜料理外,亦銷售以格外品製作
之產品。職是,系爭申請商標於第35類食品等零售服務,已
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六)據以核駁商標識別性較弱:
「豐」字有東西充足或收成好之意思。「禾」字係指稻穀或
稻子,「日」字有結合米粒圖形之設計,應係借用「米粒」
圖樣與「禾(稻穀)」字呼應,更為「粒」抽象化。據以核
駁商標以黑色中文字「豐、禾、日、粒」4字組成,「豐禾
」、「日粒」以上下書寫,由右而左之排列方式,商標整體
設計風格偏向「禪畫」,其屬寫意風格。相關消費者可輕易
將據以核駁商標與稻米有關之觀念相互結合,亦會直接聯想
到唐朝李紳著「憫農詩」,據以核駁商標提供販賣有機稻米
之服務,以太保農會指導生產之有機米為粒粒新鮮,從生產
至採收,不用化學肥料、農藥,其外觀佳,具有Q 度、甜度
、蛋白質、新鮮度好等特質,作為服務傳達之觀念,均與「
豐、禾、日、粒」及「米粒圖形」相互呼應。相關消費者運
用普通程度之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可領會據以核駁商
標與其指定使用農產品零售批發等服務間之關聯性。據以核
駁商標應為暗示性標識,其識別性較弱。準此,據以核駁商
標提供第35類零售服務之相關消費族群,其與系爭申請商標
鎖定之相關消費族群,兩者相同,相關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
兩商標之服務來源。
(七)系爭申請商標未攀附據以核駁商標:
據以核駁商標為暗示性標識,而系爭申請商標「丰、禾、日
、麗」4 個隸書字體橫列式排列,其筆畫簡潔,以筆畫斷裂
與斑駁材質,「禾」字採用最簡約之中文字形、「麗」字缺
兩點一撇,表現格外品特徵,呈現規格不符、賣相不佳,帶
有農人純樸意象,係以現代設計手法,呈現懷舊與質樸之風
格,此獨創性商標外觀呈現懷舊樸實之意象,觀念上傳達出
對土地農作及格外品難以割捨之情感,為原告委託國際知名
之專業設計團隊創作,除有原告積極行銷外,亦有諸多品牌
企盼能異業結盟行銷,自無需攀附第三人商標。
三、兩商標間不構成近似:
(一)兩商標外觀及觀念不近似:
系爭申請商標外觀呈現懷舊樸實之意象,觀念在於傳達對臺
灣菜與土地農作難以割捨之情感,由黑色中文隸書「丰、禾
、日、麗」4 字所組成,採橫列式排列,其筆畫簡潔,以筆
畫斷裂與斑駁材質,「禾」字採用最簡約中文字形,「麗」
字缺兩點一撇,表現格外品特徵,呈現規格不符、賣相不佳
,帶有農人純樸意象,係以現代設計手法,呈現懷舊與質樸
風格。據以核駁商標外觀呈現禪畫寫意意象,觀念傳達有機
米粒粒新鮮,從生產至採收不用化學肥料、農藥,具有外觀
佳,Q度、甜度、蛋白質、新鮮度好等特質,作為服務傳達
之觀念,以「豐、禾、日、粒」及「米粒圖形」等與稻米有
關之觀念相互結合。職是,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施
以普通之注意,即可認識據以核駁商標所提供服務為販賣有
機稻米,其服務以有機稻米為特色。參諸「丰禾日麗」、「
豐禾日粒」圖樣,兩者字形顯不相同,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
消費者施以普通之注意,即可辨別,不至於混淆誤認。
(二)兩商標予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寓目感受不同:
1.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
「日」及「米粒圖形」是據以核駁商標之主要部分,使相關
消費者會直接聯想據以核駁商標與「有機稻米」有關,參諸
「豐、禾、日、粒」及「米粒圖形」,均能與稻米有關之觀
念相互結合,故相關消費者會直接聯想與「販賣有機稻米」
服務有關。而據以核駁商標整體商標風格為禪畫寫意風格,
禪意書法使字體自然渾樸、天趣自成,帶有農人單純、勤勉
耕作之純樸意象。職是,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
其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由據以核駁商標圖案之外觀及
傳達之觀念,能認知「米粒圖形」為據以核駁商標之主要部
分,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
2.系爭申請商標圖樣:
系爭申請商標圖案為方形橫式黑色隸書中文字,由黑色中文
隸書「丰、禾、日、麗」4字所組成,採橫列式排列,以筆
畫斷裂與斑駁材質,「禾」字採用最簡約之中文字形、「麗
」字缺兩點一撇,表現格外品特徵,呈現規格不符、賣相不
佳,帶有農人純樸意象,係以現代設計手法,呈現懷舊與質
樸之風格。
3.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外觀與觀念不近似:
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使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寓目感受
截然不同,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其於購買時施
以普通之注意,由系爭申請商標外觀及傳達之觀念,不致誤
認其與「有機稻米」、「提供販賣有機稻米」服務,來自同
一來源或不相同而有關聯之來源,故兩者不構成近似之商標
。
(三)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讀音不近似:
「丰禾日麗」非沿用既有之詞彙或事物,使系爭申請商標意
義不明確,其唱呼可能自左至右,亦可能自右至左,相關消
費者對於如何讀取系爭申請商標,需要思考,究竟是讀為「
丰日禾麗」或「麗日禾丰」,不當然會將其讀音讀作「豐禾
日粒」。且中文字之字音屬性,國語發音由21個聲母與39個
韻母所組成,倘不考慮聲調變化,共有411個基本發音。加
上五聲變化,可演化為2,055個不同發音,故讀音相同不代
表相同文字,故相關消費者不會將「丰禾日麗」混淆為「豐
禾日粒」。
四、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類似:
(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同:
據以核駁商標有指定「郵購、電視購物、種苗零售、花卉零
售、肥料零售、農藥零售、飾品零售、玩具零售、手工藝品
零售、衣服零售、服飾配件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文教
用品零售」服務類別,其與系爭申請商標不同。系爭申請商
標相較於據以核駁商標,兩者有下列服務項目不同,包含為
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籌
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之展銷會、便利商店、畜產品零售批
發、水產品零售批發。且據以核駁商標實際使用於販售有機
稻米,其與系爭申請商標實際使用於販售格外農品,如鳳梨
乾、芒果乾、鳳梨醬、紅龍果醬。兩者明顯不同,相關消費
者不致混淆誤認。
(二)實際使用零售商品或服務不近似:
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3類服務類別,以經營臺式小館
,提倡讓NG蔬果能回歸餐桌之理念,帶動與推廣減少食材浪
費,翻轉增加食物新價值,使土地永續發展,以實際行動進
行珍惜剩食理念。「丰禾日麗」除以格外品蔬果入菜外,亦
與「格外農品」合作,推出利用「格外品」製作之農產品初
級加工品。例如,金鑽鳳梨果茶醬、紅龍果果茶醬與果乾,
而於丰禾日麗現場銷售。使喜愛家鄉味臺式料理之相關消費
者,認同「格外品」食材重回餐桌,進而購買格外品製作之
農產品、食品或飲料,藉以給予格外品新生命,並朝向減少
食物浪費、支持專業農民、推廣食農教育之目標。再者,據
以核駁商標均用於有機米之系列商品,其銷售管道主要為線
上購物平台,並以太保農會指導生產之標語作為宣導之廣告
。而據以核駁商標有實際使用於「豐禾日粒館」,其由太保
市農會倉庫改建而成,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雖均指
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惟其小類組不同,且實
際使用情形所屬之小類組不同,系爭申請商標提供利用「格
外品」製作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品,如金鑽鳳梨果茶醬、紅龍
果果茶醬與果乾。據以核駁商標係提供有機稻米之銷售,兩
者所提供之零售批發等服務顯然有別,未成立類似,相關消
費者不致有混淆誤認之虞。
(三)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行銷方式與場所不相同:
1.系爭申請商標之行銷方式:
系爭申請商標之行銷方式,係以經營原告餐廳,提倡使NG蔬
果能回歸餐桌之理念,以實際行動進行珍惜剩食理念。「丰
禾日麗」除以格外品蔬果入菜外,亦與「格外農品」合作,
推出利用格外品製作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品。例如,金鑽鳳梨
果茶醬、紅龍果果茶醬與果乾,於丰禾日麗現場銷售。使喜
愛家鄉味臺式料理之相關消費者,認同格外品食材重回餐桌
,進而購買格外品製作之農產品、食品或飲料,藉以給予格
外品新生命,並朝向減少食物浪費、支持專業農民、推廣食
農教育之目標。且丰禾日麗係以能接受中高價位,同時享受
家鄉味臺式料理之相關消費者為目標客層,商品價格較貴,
平均客單價約3,000元,平均消費額約為每人400至600元,
服務費用另計。而販賣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品,價格為120至
200元不等。
2.據以核駁商標之行銷方式:
據以核駁商標之行銷方式,均用於銷售有機米之系列商品。
2009年「太保市有機米收成農會建豐禾日粒館開發結婚米禮
盒伴手禮上市」報導略以:農會行銷有機米,利用舊倉庫改
建「豐禾日粒館」完工,12月啟用,「豐禾日粒」品牌米禮
盒上市,隨時代觀念演進,大陸地區毒奶事件影響,臺灣米
品質提升、保存久,米禮盒代表生生不息、傳承意義,大受
消費者歡迎。準此,兩者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方式截然不同,
參諸原告係知名餐飲集團,其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應與據以
核駁商標之商標權人不同,相關消費者同時接觸之機會較低
,引起混淆誤認之可能性不高。縱標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不致使相關消費者將「農
產品初級加工品」與「有機米」系列商品之銷售,產生混淆
誤認之虞。
3.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實際銷售場地不同:
系爭申請商標「丰禾日麗」品牌經國際知名設計公司創作,
而於原告餐廳內銷售格外農品,場所為王品旗下專業餐廳,
招牌與營業場所內部整體設計搭配,以三合院腰帶、復古花
磚、磨石桌面,呈現溫馨復古氣息。據以核駁商標實際銷售
場地,係由太保市農會倉庫改建而成,展售場地如同農會超
市或市集,使用招牌簡單明瞭,並無獨特之設計。職是,系
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雖有指定於服務分類表第35類食
品、農產品零售服務,惟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實際
銷售之方式與場地明顯有別,兩者經營服務之場所、服務或
商品內容、行銷管道、服務對象及提供者內容,均有差異,
難認有近似或類似之概念,並無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者為來
自相同,或雖不相同而有關聯來源之可能,兩者商品與服務
間不存在類似關係。
五、原告有多角化經營情形:
使用據以核駁商標開設「豐禾日粒館」,係由太保市農會倉
庫改建而成,負責展售由縣府農業處與太保農會輔導之產銷
班所生產之各類精緻蔬果。參諸其官網資訊,並無分店或預
期展店之資訊。據以核駁商標實際使用地域,僅限於嘉義縣
太保市,其餘地區並未使用。而原告成立於西元1993年,以
累積25年之餐飲服務產業為根基,聚焦餐飲業經營,透過多
品牌經營策略布局,而於兩岸已成功創立逾20個餐飲品牌。
原告現有王品、西堤、陶板屋、原燒、聚、夏慕尼、iKKi藝
奇、石二鍋等品牌,並於108年4月間開創「丰禾日麗」品牌
。系爭申請商標屬於王品集團新品牌,透過持續擴展之原告
餐廳,除以格外品蔬果入菜外,亦與「格外農品」品牌之異
業結盟行銷,推出利用格外品製作之加工農產品,如金鑽鳳
梨果茶醬、紅龍果果茶醬與果乾,而於原告餐廳現場銷售。
喜愛家鄉味台式料理之消費者,購買原告餐廳銷售之格外農
品,可減少食物浪費、支持專業農民及推廣食農教育等目標
。職是,相關消費者就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間,自
難謂有混淆誤認之虞,故應限縮據以核駁商標之保護範圍,
容許多角化經營品牌之系爭申請商標獲得商標權之保護。
六、系爭申請商標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原告為兩岸三地知名餐飲集團,雖「丰禾日麗」品牌為108
年4月間開創,然相關消費者均認識其為王品集團之新品牌
。原告為推廣系爭申請商標,積極促銷餐飲服務與食品銷售
服務,包括舉辦新品發佈會、禮聘導演吳念真說菜與拍攝廣
告、ETtoday旅遊雲報導、成立網站、MENU、名片、促銷POP
及使用於商品包裝、餐具與餐墊巾等項目。相關消費者對於
原告所推出之新品牌「丰禾日麗」,經由廣告促銷與媒體報
導後,對系爭申請商標之認識日深,而從新聞媒體、網路行
銷、電子社群等文宣中,均以「王品集團全新台式料理品牌
」、「丰禾日麗」、「丰禾日麗格外品」互相稱呼,足使相
關消費者辨別系爭申請商標提供服務之來源為原告。原告提
供之餐飲服務具相當品質與口碑,已為相關消費者所信賴。
參諸相關消費者對王品集團、系爭申請商標已有存在之認知
,縱其成立時間尚稱短暫,因原告廣泛使用系爭申請商標於
相關商品與服務,故相關消費者對系爭申請商標應有相當之
熟悉程度,成為相關消費者識別原告所提供商品及服務之重
要標示,具有相當商標識別性,並得與據以核駁商標相區別
。況原告在餐飲市場占有重要之地位,致系爭申請商標相較
於據以核駁商標,其在市場處於較強勢地位或擁有著名商譽
,足認相關消費者對系爭申請商標較為熟悉。
七、原告善意申請系爭申請商標:
原告以系爭申請商標推廣珍惜土地與愛食惜食之觀念,委託
國際知名設計團隊「無氏製作」,榮獲2019年金點設計獎入
圍複審名單之肯定,故原告無攀附據以核駁商標之意圖。而
系爭申請商標已指定使用於第29、31、41類,註冊號分別為
第01981726、01981968、01990781號在案,可證原告申請系
爭申請商標之主要功能,在於表彰原告之商品或服務,俾以
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其目的在發揮商標之識別功能
,顯無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之意圖。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如後:
一、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成立近似:
系爭申請商標圖樣由「丰禾日麗」所構成,據以核駁商標由
中文「豐禾日粒」及「米粒圖形」所構成,兩者主要識別部
分「丰禾日麗」、「豐禾日粒」文字,因「丰」為「豐」簡
體字或異體字,且讀音、意思相同,故兩商標相較,僅字形
不同之漢字、字尾「麗」與「粒」略有不同、「米粒圖形」
有無之微異,在中文外觀、讀音上極為相近,以具有普通知
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其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
誤認兩服務或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而有關聯之來源
,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再者,系爭申請
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唱呼關注或事後留存印
象較深之主要識別部分,均為「丰禾日麗」及「豐禾日粒」
,因該文字部分已構成高度近似,至其餘文字、顏色或設計
圖形之部分差異,尚難發揮明顯區辨之作用,兩者最終予相
關消費者整體印象構成近似。
二、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服務相類似:
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
標經銷;便利商店;網路購物;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
批發;食品零售批發」服務,其與據以核駁商標所指定「代
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
情之提供;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農產
品零售、食品零售、飲料零售」服務,兩者所提供之服務性
質、內容、提供者等因素,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倘標示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相
關服務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而有關聯之來源
,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應屬存在高度之類似關係。
三、據以核駁商標識別性高:
據以核駁商標具相當識別性,系爭申請商標以高度近似「丰
禾日麗」申請註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表彰來源或產製主
體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四、相關消費者未必熟悉系爭申請商標:
依原告檢附相關照片及國內新聞媒體報導與網路文章,固可
知原告自107年9至11月期間已預先公開宣布其新品牌名稱「
丰禾日麗」,而品牌之首店於108年4月10日正式開幕,由其
店面招牌、桌卡名片、菜單、廣告宣傳、官方網站、臉書、
報導及網路文章,均可見系爭申請商標圖樣之標示,且於同
年4、5月均有相關新聞媒體以之作為報導題材,然僅能證明
原告在第43類餐飲服務有使用之事實,原告未提供第35類食
品等零售服務相關銷售或營業額、廣告數量及金額、市場占
有率等事項之具體資料,以供審酌,是依現有證據資料,難
認系爭申請商標業經原告廣泛行銷或長期大量使用於第35類
食品等零售服務,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悉,足以藉此與
據以核駁商標相區辨。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有準用規定。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
,依據兩者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
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56頁之108
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107年8月10日以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被告所
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
示商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
報價投標經銷;企業管理顧問;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
展銷會;便利商店;網路購物;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
批發;畜產品零售批發;水產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
服務,嗣刪除指定使用「企業管理顧問」服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並於108年3月29日為核駁
之處分。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8年8月20日為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
(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
本件當事人主要爭點,厥為系爭申請商標有無違反商標法第
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言之:1.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
駁商標是否近似?兩商標近似程度?2.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
核駁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3.據以
核駁商標與系爭申請商標識別性之強弱程度?4.據以核駁商
標是否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相關消費者對系爭申請商標
與據以核駁商標間,有無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
者對兩者之熟悉程度為何?7.兩者指定商品之行銷方式與行
銷場所,重疊程度為何?8.原告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
為善意?
二、系爭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
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
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
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定
有明文。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
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
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
標,而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
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
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簡言之,商標有使相關
消費者對其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
誤認之虞而言(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55號行政
判決)。準此,本院判斷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有無
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商標之近似、商品或服務類似、商標
識別性之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
之情事、商標申請人是否善意、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及行銷場
所等相關因素,就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綜合
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參照最
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1號、104年度判字第222號、第
354號、第435號行政判決)。
(一)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近似程度高:
1.判斷商標圖樣近似之基準:
所謂商標圖樣近似者,係指異時異地隔離與通體觀察,兩商
標圖樣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相似處,具備普通知識經
驗之相關消費者,施以通常之辨識與注意,有致混淆誤認之
虞,此為不准商標註冊之消極要件。申言之,兩商標予人之
整體印象有其相近處,倘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
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者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
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聯,應構成近似。原告雖主張
整體觀察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相較兩者之外觀、
觀念與讀音均有差異,應不成立近似云云。惟被告抗辯稱兩
者圖樣,主要部分近似程度甚高等語。職是,本院應審究系
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是否近似?兩商標之近似程度為
何(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1)。
2.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近似高:
⑴兩者外觀近似程度高:
所謂外觀近似,係指商標圖樣之構圖、排列、字型或設色等
項目,具近似性,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查系爭申請商標圖
樣由設計程度不高之中文「丰禾日麗」所構成,據以核駁商
標則由中文「豐禾日粒」,並以米粒圖形嵌入「日」字所構
成,兩者主要識別部分「丰禾日麗」、「豐禾日粒」文字。
相較兩者之圖樣可知,構圖意匠極度相近,僅字形不同之漢
字、字尾「麗」與「粒」略有不同、「米粒圖形」有無之微
異,在中文外觀上極為相近,均有相同「禾」、「日」」文
字。參諸我國為中文語系國家,「丰」字一般咸認係「豐」
字之簡寫或變體字。準此,兩者外觀具有高度近似性,有致
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⑵兩者讀音近似性高:
所謂讀音近似,係指商標所使用之文字,以連貫唱呼為標準
,而足以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查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
標之圖樣,均為文字之組合,以中文連續唱呼兩商標「丰禾
日麗」、「豐禾日粒」,兩者間呈現相同讀音,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職是,足徵兩者讀音具有高度近似
性。
⑶兩者觀念近似性高:
因商標設計之概念,並非相關消費者一望即知,相關消費者
僅能以商標於消費市場上客觀呈現出之圖樣為判斷,無從知
曉其設計者主觀之設計理念,故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並不
包括主觀因素之考量(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21
號行政裁定)。所謂觀念近似,係指商標圖樣之實質意義,
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原告雖主張「丰禾日
麗」以推廣珍惜土地、愛食惜食、減少食材浪費及愛護環境
,作為品牌核心訴求,除使格外品食材重回餐桌外,亦將格
外品製作為各種產品云云。然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
之圖樣,均為文字組合,前者為近似棣書設計「丰禾日麗」
,後者為行書字體並結合米粒圖形「豐禾日粒」。兩者圖樣
設計之字體均與原中文楷書相近,判斷是否成立近似,應以
兩者圖樣客觀上所呈現者為基準,相關消費者無法自圖樣內
容,知悉設計者內心主觀想法或動機,故商標設計理念非判
斷近似性之因素。準此,參諸兩者圖樣所呈現之客觀形式,
可知相關消費者就「丰禾日麗」與「豐禾日粒」圖樣之實質
意義,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足證兩者觀念近似程度高。
⑷兩者之整體圖樣與主要部分構成近似商標:
①所謂總體觀察者,係指比較兩商標是否近似時,應就商標之
整體予以比對觀察,而非將構成商標之每一部分分開,而加
以比較分析。所謂主要部分觀察者,係指商標圖樣之某一構
成部分特別顯著突出,該部分得取代商標整體,而與另一商
標之顯著部分加以比對,以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是商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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