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9年度,64號
CSEV,109,旗補,64,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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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佳寬 
訴訟代理人 鄭義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之1 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原告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三、相對人陳雪嬌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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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