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9年度,62號
CSEV,109,旗補,6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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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62號
原   告 鄭善財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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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