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聲字,109年度,14號
CSEV,109,旗聲,1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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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涂淮紘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劉彩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旗
簡字第23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願自費請求交付本院108 年度旗簡字 第23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9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 聲請前揭光碟並未敘明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以橋 院嬌108 旗簡如字第232 號函命其補正,惟其迄未補正,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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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