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09年度,73號
CSEV,109,旗小,73,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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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小字第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王煜霖 

法定代理人 林淑媖 
      王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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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