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7年度,191號
CSEV,107,旗簡,191,2020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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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長鑫即美貼心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俊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邱騰立(原名:邱俊洋)

      邱梓妤(原名:邱怡婷)

      邱璿芳 
      林邱菊香
      湛坤源(兼湛增豐湛子萱之承受訴訟人)

      湛坤塘(兼湛增豐湛子萱之承受訴訟人)

      邱俊賓 
      邱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六日所為命乙○○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有明定。二、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發現死亡,而被 告甲○○與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子蔡漢詳之死亡先後無法 判斷,依民法第11條規定,推定為同時死亡,此有被告甲○ ○與蔡漢詳之除戶戶籍謄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在卷可稽 ,是以,被告甲○○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告丁○○繼承 。而被告丁○○又於109 年1 月8 日死亡,被告丙○○、乙 ○○為其繼承人,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此亦有被告丁○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查 。然乙○○拋棄對丁○○之繼承權,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以109 年2 月26日高少家宗家司雄109 司繼字第898 號函准予備查,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898 號卷核閱屬實,要之,被告甲○○部分, 自僅由丙○○繼承,從而,本院前揭命乙○○為被告甲○○ 之承受訴訟人部分,自有未洽,應予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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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