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401號
STEV,109,店簡,401,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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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4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翁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最後繳款日前後各10期之交易明細(對帳單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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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