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223號
STEV,108,店簡,1223,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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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000號0至0 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王瑞英
涂慧誠
連浩瑋


被 告 林陳素春
陳盛雄


謝雪娟

王慧芯

王慧琪

王怡伶

王志熙

王榮祿
王美珠

王美瑤
賴寶玉
馮秀英
賴秀卿
張文瓊

張金玉

張慶順
張家豐
張慶發


游淇
游詠棋
游鎔駿
陳平和
李政倫
李政軒
李政鴻


法定代理人 李易原

被 告 張勲雄

王張明珠
(花蓮○○○○○○○○○、遷出國 外)
鄭徵智
鄭徵彬

鄭麗卿
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陳素春陳盛雄謝雪娟王慧芯王慧琪王怡伶王志熙王榮祿、王美珠、王美瑤賴寶玉馮秀英賴秀卿張文瓊、張金玉、張慶順張家豐張慶發游淇文、游詠棋、游鎔駿、陳平和李政倫李政軒李政鴻、張勲雄、王張明珠鄭徵智鄭徵彬鄭麗卿鄭麗華與被代位人張雪梅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按被代位人張雪梅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與被告林陳素春陳盛雄謝雪娟王慧芯王慧琪王怡伶王志熙王榮祿、王美珠、王美瑤賴寶玉馮秀英賴秀卿張文瓊、張金玉、張慶順張家豐張慶發游淇文、游詠棋、游鎔駿、陳平和李政倫李政軒李政鴻、張勲雄、王張明珠鄭徵智鄭徵彬鄭麗卿鄭麗華依其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林陳素春陳盛雄謝雪娟王慧芯王慧琪王怡伶王志熙王榮祿、王美珠、王美瑤賴寶玉馮秀英、賴 秀卿、張文瓊、張金玉、張慶順張慶發游淇文、游詠棋 、游鎔駿、陳平和李政倫李政軒李政鴻、張勲雄、王 張明珠、鄭徵智鄭徵彬鄭麗卿鄭麗華等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代位人張雪梅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99,996元及利息,原告前已取得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 促字第5803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惟訴外人張雪 梅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張雪梅與被告等人繼承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張鴻年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至 今仍未協議分割,且尚未經裁判分割公同共有物,訴外人張 雪梅怠於行使權利且陷於無資力,已損及原告之權益,乃依 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訴外人張雪梅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陳述意見如下:
(一)被告賴寶玉稱:應該由張雪梅自己負責等語。(二)被告張文瓊稱:這是共有的財產,應該問大家的意見,由 大家分擔訴訟費用太不合理等語。
(三)被告張慶順游淇文、游詠棋均稱稱:沒有什麼看法等語 。
(四)被告張家豐稱:張雪梅欠錢不關我們的事,訴訟費用由大 家一起負擔不公平等語。
三、被告林陳素春陳盛雄謝雪娟王慧芯王慧琪王怡伶王志熙王榮祿、王美珠、王美瑤馮秀英賴秀卿、張 文瓊、張金玉、張慶發、游鎔駿、陳平和李政倫李政軒李政鴻、張勲雄、王張明珠鄭徵智鄭徵彬鄭麗卿鄭麗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債權人得予 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 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 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 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 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



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 240 號裁判參照)。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性 質上並非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故繼承人有怠於行使該形成 權時,該繼承人之債權人非不得代位行使之。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6 年度促字第5803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調取繼承登記申請資 料(含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表、土地登記簿、共有人名簿、遺產稅核課證明書、切結 書)及向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調取106年重店登字第01230 0號原卷資料核閱屬實,被告賴寶玉張文瓊張慶順、游 淇文、游詠棋張家豐等人對於訴外人張雪梅有積欠原告款 項且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乙情並不爭執,僅以上詞置辯,而 被告林陳素春陳盛雄謝雪娟王慧芯王慧琪王怡伶王志熙王榮祿、王美珠、王美瑤馮秀英賴秀卿、張 文瓊、張金玉、張慶發、游鎔駿、陳平和李政倫李政軒李政鴻、張勲雄、王張明珠鄭徵智鄭徵彬鄭麗卿鄭麗華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具體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準此,訴外人張雪梅既積欠原告上開債務,而其所繼 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卻怠於對被告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致原告無法逕行就該等財產受償,是 原告主張行使代位權,代位債務人即訴外人張雪梅請求分割 遺產,當屬有據。
㈢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明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 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 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 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 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 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不失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是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 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裁判意 旨參照)。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 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 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 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 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 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 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 ,以為公平裁量。
㈣經查,被繼承人張鴻年所遺之系爭土地,為訴外人張雪梅與 被告等人公同共有,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之財產性質,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無困難,且能維持經濟效用,並兼衡繼 承人之利益等情事,故認由被告全體與被代位人張雪梅,按 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五、從而,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張雪梅怠於行使請求分割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之權利,為保全其債權,爰依上開規定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本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末以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不因何繼承人起訴而 有不同,兩造間實屬互蒙其利。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由 全體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始屬公允。而原告之債 務人張雪梅應分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之。爰命兩造負擔負擔 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安坑段木柵小段0000-0000地號) 30.02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安坑段小粗坑小段0000-0000地號) 97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安坑段小粗坑小段0000-0000地號) 1,038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安坑段小粗坑小段0000-0000地號) 87.03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被代位人 許雪梅 30分之1 2 林陳素春 6分之1 3 陳盛雄 360分之6 4 謝雪娟 360分之1 5 王慧芯 1440分之5 6 王慧琪 1440分之5 7 王怡伶 1440分之5 8 王志熙 1440分之5 9 王榮祿 360分之6 10 王美珠 360分之6 11 王美瑤 360分之6 12 賴寶玉 30分之1 13 馮秀英 30分之1 14 賴秀卿 30分之1 15 張文瓊 30分之1 16 張金玉 30分之1 17 張慶順 150分之6 18 張家豐 150分之6 19 張慶發 150分之6 20 游淇文 750分之1 21 游詠棋 750分之1 22 游鎔駿 750分之1 23 陳平和 750分之1 24 李政倫 2250分之1 25 李政軒 2250分之1 26 李政鴻 2250分之1 27 張勲雄 6分之1 28 王張明珠 6分之1 29 鄭徵智 48分之1 30 鄭徵彬 48分之1 31 鄭麗卿 48分之1 32 鄭麗華 4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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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