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左婉芬
訴訟代理人 鄒慶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亞如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 樓
李樹愛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即反訴被告於7日內提出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任職期 間之雇傭契約或被告即反訴原告所簽署載明勞動條件之契約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請被告即反訴原告於7日內提出本件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之具體違約情事(例如 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則原告即反訴被告違 反之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何),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