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9年度,232號
SSEV,109,新小,232,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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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珏鳳 

      黃義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虹萱  住同上
被   告 黃義賢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黃花枝 住臺南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錦雀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捌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5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5,5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訴之聲 明,參諸首揭規定,自為適法。又被告黃義賢蔡黃花枝黃錦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黃義勇於民國107年7月17日19時50分許,騎乘車號00 0-000號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前,因 未注意車前狀況,擦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日盛全台通小 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被繼承人黃義勇駕駛車輛 於行駛中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規定 ,自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系爭車輛經送廠維修之修復費 用共計45,581元,業經被保險人同意逕由原告墊付予巧克力 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 償權。又被繼承人黃義勇於107年9月3日死亡,依民法第114 8條、第1153條規定,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以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對上開損害賠償債務負連帶責任。爰依侵權行為、 保險代位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45,5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陳珏鳳則以:我們另外有分割遺產訴訟在進行,希望原 告能參與分配。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義鄉則以:被告家中長輩、祖先均是由被告黃義鄉侍 奉、祭祀,亦曾給被繼承人黃義勇金錢幫助,被告黃義鄉卻 未分得財產,故不同意賠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蔡黃花枝曾具狀表示:原告主張之車禍事故被告蔡黃花 枝並不知情,相關肇責亦不知悉。又被繼承人黃義勇之財產 均由被告陳珏鳳管理,被告蔡黃花枝並未取得任何財產,故 不須負賠償義務。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訴外人黃義勇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 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 、核賠資料、賠款滿意書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大



致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交通事故案卷核閱無誤。 而被告黃義鄉陳珏鳳蔡黃花枝對上開事實並未提出爭執 ;被告黃錦雀黃義賢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黃義勇對系爭車禍之發生, 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之結果具相當 因果關係甚明。準此,黃義勇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堪以認定。
㈡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 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45,581元,經核其中含工資 部分9,166元,烤漆部分8,713元、零件部分27,702元,有估 價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 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為合理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平均法計算其 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 年折舊率為4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之規定。而系 爭車輛為租賃小客車,屬運輸業用客車,於106年8月間出廠 ,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按,至107年7月17日發生系爭車禍 時,使用約11個月,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修理費用應為 22,623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27,702÷(4+1)≒5,5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 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 (27,702-5,540)×1/4×(11/12)≒5,079(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 即27,702-5,079=22,623】,連同前述工資部分9,166元、 烤漆部分8,713元,總計為40,502元。 ㈢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繼承人黃義勇於107年9月3日死亡,被告等為其繼承人,均 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等既未就黃義勇之遺產聲明拋棄 繼承,應就黃義勇所負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在繼承黃義勇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至被告陳珏鳳辯稱其等另有分 割繼承訴訟;被告黃義鄉另辯稱被告間有財產分配糾紛;被 告蔡黃花枝則抗辯未分得遺產云云,惟上開抗辯對其等是否 應負清償責任,尚無影響。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繼承及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0 ,5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 額;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 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 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原告 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85條第2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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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