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芯玲即張㛢苗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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