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30號
TLEV,109,六簡,30,20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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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芯玲即張㛢苗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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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