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433號
CHEV,109,彰補,433,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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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王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
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表明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有無聲請勘
 驗測量其範圍、面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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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