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謝畔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間請求給付慰助金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00 元。
二、提出完整之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第12屆第3 次臨時
會員代表會會議紀錄、該會互助會給付辦法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