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聲請閱覽繼承登記資料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清亮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以認定各繼
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
年籍資料勿遮隱)。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附表、應繼分比例(依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
告、正確之聲明、附表等),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吳玉玲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吳玉玲之應繼
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
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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