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吳謹治等人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速來閱卷,參酌卷內被繼承人黃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遵期陳報被繼承人黃相之遺產清冊。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同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
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
對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黃相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應
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
之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提出門牌號碼鹿港鎮東崎里東崎三巷43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均請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
五、提出被告黃永檳、黃吳謹治、黃志堅、黃堉淳、黃堉霞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確認被告之姓名、住
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謄本相同。如有死亡
之情形,並應陳報其繼承系統表,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
六、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之回函被繼承人黃相之遺產稅
截至民國108 年7 月10日止,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申報,且本
件已有被繼承人黃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
告是否仍請求調查黃相之遺產稅資料、97、98年度所得清單
? 如是,請敘明仍請求調查該證據資料之理由及待證事實為
何。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等),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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