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297號
原 告 吳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毓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請補正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相
關單據影本(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另應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本件有無提出相關和解或調解紀錄,如有,請提出相關案號
及資料。
三、本件事故後,原告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或
被告已給付賠償金額(車損部分)?若有,相關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