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09年度,297號
CHEV,109,彰小調,297,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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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297號
原   告 吳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毓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請補正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相
  關單據影本(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另應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本件有無提出相關和解或調解紀錄,如有,請提出相關案號
  及資料。
三、本件事故後,原告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或
  被告已給付賠償金額(車損部分)?若有,相關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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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