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46號
GSEV,109,岡補,146,202005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朝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