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39號
GSEV,109,岡補,13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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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葉振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保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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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