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宸即黃健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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