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9年度,83號
GSEV,109,岡簡,83,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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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C


訴訟代理人 王瀞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
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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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