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9年度,21號
GSEV,109,岡簡,21,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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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欣旺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86,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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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