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欣旺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86,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