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國簡字,109年度,1號
GSEV,109,岡國簡,1,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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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智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周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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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