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勇富
被 告 陳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拆
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
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
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訴頂樓陽台違規擺放之分離式冷電風扇
,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陳報上開占用面積約3.30
6平方公尺。又本件公寓大廈即屏東市○○段0000○號建物坐落
於同段1624地號土地上,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
同)19,000元,建物層數共8層等情,有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52元(計
算式:19,000×3.306÷8=7,8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