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恊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金成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171 號),惟被告廖金成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1,7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