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19號
PTEV,109,屏補,119,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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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恊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金成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171 號),惟被告廖金成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1,7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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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