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聲字,109年度,2號
PTEV,109,屏聲,2,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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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育蒼 



相 對 人 鍾秉倫 
      張貴英即大慶房屋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屏簡字第4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屏簡字第4 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釐清兩造 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利另案訴訟上之攻防,爰 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9年2月5日之法庭錄音等語。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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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