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215號
PTEV,109,屏簡,215,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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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15號
原   告 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被   告 林士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補字第 5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9 年3 月2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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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