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8年度,487號
PTEV,108,屏簡,487,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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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87號
原   告 蕭蔣麗雀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郭宗煌 
      郭文俊 
      郭瑞美 

      孫郭富美


      郭貴美 

      李郭罔儉
      蔡秀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綉  
      曾文仁 
      曾振嘉 
      曾文成 
      曾婉真 
      曾秀玉 
      曾秀琴 
      曾秀美 
      陳林金縐
      黃夕芬 


      黃嘉祿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馨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致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馨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林秀華
      陳俊民 
      陳煥章 

      陳孝義 
      陳淑賢 
      陳永青 
      陳國振 
      陳國賡 
      陳國基 
      陳國威 
      侯陳碧華
      林陳萃華

      陳舜華 
      蔡陳純眞
      郭羅玉枝
      郭雅清 

      郭芳玲 
      郭慧玲 

      郭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位應增加「陳林秀華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陳林秀華及 住址漏未記載,而該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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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