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8年度,325號
PTEV,108,屏簡,325,202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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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孫福穗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孫慶豐 
即 原 告 孫保源 
      孫江岫 
      孫朝安 
      黃 對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慶豐孫保源孫江岫孫朝安
  黃對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確認被上訴人孫慶豐孫江岫孫朝安
  黃對就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上,如該判決108 年12月24日附圖所示編號1098⑴面積113.
  79平方公尺及編號1098⑵面積11.76 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及
  確認被上訴人孫保源就上訴人所有上開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編號1098⑵面積11.76 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且上訴人應將上開土地通行權範圍內之鐵絲網、水泥柱、錏
  管柱等地上物拆除,並容忍被上訴人在上開通行權範圍內開
  設碎石級配路面道路通行,及不得為任何妨礙被上訴人通行
  之行為。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開土地於108 年1 月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60 元,有土
  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07,
  973 元【計算式:860 ×(113.79+11.76 )=107,973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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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