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廖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7,937元,及其中325,753 元自9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如附件民事起訴狀,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 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本票、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資 料、保險給付匯款申請書、保險金額計算表、賠款計算書暨 債權移轉同意書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求判 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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