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姜俊介
聲 請 人 江鳳玉
聲 請 人 徐鳳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江國旗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江國旗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並依所指之被告,提
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