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9年度,370號
SLEV,109,士調,370,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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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推廣
工業會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已有規定。又按有無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 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依法依約應召開推廣工業會,會議舉辦 方式為聲請人擔任主席寄發開會通知予相對人,並以宣傳車 通知附近鄰居到場開會,會議決議條文對同意者發生效力, 並聲請證人蔡炯墩到庭作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於民國106 年至107 年間,對相對人台達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和碩聯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對人分別提起多件訴訟,經本院裁定命 繳納裁判費後,聲請人均拒不繳納,致該等事件之調解及訴 訟程序均無法開始進行,有本庭案件查詢清單、本院106 年 度士勞簡字第28、43、63、65、66、67號、同年度士簡字第 29、40、53、54、92、93、455 號、同年度士簡調字第11、 35、37、41號、107 年度士勞簡字第4 、5 號、同年度士簡 字第258 、259 、788 、789 號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為本 件調解之聲請時,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且其聲請狀中羅列 上百名自然人及法人為相對人,然無法說明兩造間之關係, 及相對人須召開推廣工業會之契約上或法律上義務為何,則 綜觀上情,顯可認聲請人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本件依當事 人之狀況可認為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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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