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程暐祐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張文禮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文禮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永和區,有相 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參 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倘不知相對人之實際居所,應向相 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 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