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55號
SLEV,109,士聲,5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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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相 對 人 陳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 書、郵件投遞查詢、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囑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派員依相對人戶籍地址查訪,查處情形為無人應門,且經 查訪鄰居表示不清楚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北投分局109 年5 月7 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0930078 56號函在卷可稽,基上可推知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 址。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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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