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違約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236號
SLEV,109,士簡,236,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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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素卿 
被   告 陸源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1年8 月20日與原告永昌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被告開戶後於91年8 月22日委託原告買進「安泰銀」股票80萬股,應付交割款計 新臺幣(下同)4,746,751 元;另於同年月23日又委託原告 買進「味王」股票5 萬股,並賣出上開日前買進之「安泰銀 」股票80萬股,應付交割款計4,127,320 元。詎被告未依約 履行交割義務,原告遂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被告違 約,且經原告依規定反向沖銷後,致原告受有348,036 元差 額之損失。為此,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開戶基本資料表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徵信資料表、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興櫃股票議價買賣授權書、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 普通違約申報及處理明細表等件為證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75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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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