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9年度,554號
SLEV,109,士小調,554,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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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盈儒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毅
      陳鴻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 ,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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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