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816號
SLEV,109,士小,816,202005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816號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訴訟代理人 謝正輝 
被   告 高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8 年7 月起陸續向伊購飲料及 酒品數批,其中108 年8 月份貨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68 ,060元,詎伊依約將前開貨物運送至址設台北市○○區○○ 街000 ○000 號,由被告所開設之「海王子食堂」後,被告 僅給付部分貨款,迄今尚欠新台幣(下同)52,164元貨款未 給付。屢經催索,未予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戶基本資料、出 貨退回單、客戶應收對帳單及出貨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