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畢元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5月1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148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畢元亨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含強力膠之殘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畢元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9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許(移送書誤載為同日 下午5時1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 巷○○○○○○○○○巷00 號)。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扣案含強力膠之殘膠袋1個。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
三、扣案含強力膠之殘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 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