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74號
SLEM,109,士秩,7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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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潘祈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 年5 月8 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1412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潘祈秀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前某 時,在新北市樹林區某汽車旅館內吸食笑氣,因認其涉及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之違序行為。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規 定,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三、經查,被移送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地在新北市樹林 區,本院顯無管轄權,亦無從僅憑本件查獲地點在本院轄區 內即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將本 案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0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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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