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47號
SLEM,109,士秩,47,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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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李嘉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 年3 月1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0497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之已使用氣球貳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嘉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
㈢行為:吸食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清政之證言。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現場照片13張。
㈤扣案已使用氣球2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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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