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趙宇恆
法定代理人 趙建蒝
相 對 人 趙凱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 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 以109 年度朴簡字第27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 查表影本附卷可稽,又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訴訟,依其起訴狀 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 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