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
債 權 人 台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松
債 務 人 龍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因凡
人
債 務 人 徐國炎
債 務 人 袁錦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龍躍科技有限公司、徐因凡、徐國炎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袁錦花發
支付命令,請求袁錦花連帶清償系爭款項,惟查袁錦花並非
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之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債權人亦未提
出其他請求袁錦花連帶清償之相關釋明文件,遂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7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請
求袁錦花連帶清償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已
於106 年8 月1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
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僅具狀表示袁錦花係口頭約定願負擔
系爭債務之連帶清償之責,然仍未提出請求袁錦花連帶清償
之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於袁錦花之請求於法尚有未合,爰
依上開規定,駁回債權人對於袁錦花部分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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