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雅慧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楊梅燦、楊曜誠應將嘉義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97年月11月4 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楊 雅慧、楊梅燦、楊曜誠、楊林桂花分別共有等語。本院衡諸 聲請人主張撤銷之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顯逾權利行 使除斥期間,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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