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68號
CYEV,109,嘉簡,68,202005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68號
原   告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呂冠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鈞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赴現場查封訴外人白 陽天開發有限公司動產,該等動產蛋品均屬原告所有,雖法 定代理人均為周郁玲,惟原告公司於運作上,尚有其他股東 出資,如僅因法定代理人相同即認原告之蛋品動產亦歸屬於 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於法不合,亦同時影響原告公司之運 作,損及無辜第三人股東之權益,爰請鈞院立刻停止該案拍 賣程序之作業感,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 :鈞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9492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8 年 12月5 日所查封之蛋品均屬原告所有,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本件系爭動產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08 年12月5 日查扣後,依強制執行法第60條及第71條規定交債權人即被 告承受,就該系爭動產之變賣程序已告終結,此有鈞院民事 執行處109 年2 月12日裁定,故依院解2776號解釋意旨,本 件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已終結,與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要件 不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第15條固有明文,是第三人異議之訴須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提起,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 訴,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 言,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如已終結,則雖因該執 行標的物之賣得價金不足抵償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致



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亦不得提起異議 之訴,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 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 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標的物經拍賣終結而未將其賣得價 金交付債權人時,對於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 謂已終結,第三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已終結之拍賣程序 不能依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予以撤銷。故該第三人僅 得請求交付賣得價金,不得請求撤銷拍賣程序,司法院33年 院字第2776號著有解釋函可參,合先敘明。 ㈡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108 年12月5 日現場查封之蛋品,業 經本院當場以承受價格新臺幣132,300 元作價交被告收受等 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9492 號民事執行 卷宗查核無訛,足見本件對該查封蛋品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 終結,其情形與前開所述之拍賣終結之情形相當,同理原告 不得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撤銷已終結之強制執行程序 。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強制執行第15條之規定,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9492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8 年12月5 日查 封之蛋品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頁


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