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9年度,395號
CYEV,109,嘉小,395,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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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友愛新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淑綢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徐群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在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以及從民國109 年5 月2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是友愛新第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 為嘉義市○○路00號5 樓2 及同號5 樓3 ,共計2 戶), 因為積欠從民國108 年1 月起到109 年2 月止共計14個月 的管理費用,前述費用每戶每月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被告積欠費用合計為28,000元【計算式:14(月)× 1,000 元×2 (戶)】,原告多次催繳,但是被告都拒絕 繳交管理費,原告並且在109 年3 月4 日以存證信函催討 ,被告仍然沒有給付。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 ,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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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