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550號
CYEV,108,嘉簡,550,2020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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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建昌 
      鄭正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義毅  住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
      郭芳麟  住同上
      郭俊傑  住同上
      王郭素卿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高郭碧霞 住雲林縣○○市鎮○路00巷0號
      郭碧雲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
      郭明惠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郭素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郭崇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秀真  住嘉義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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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