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建昌
鄭正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義毅 住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
郭芳麟 住同上
郭俊傑 住同上
王郭素卿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高郭碧霞 住雲林縣○○市鎮○路00巷0號
郭碧雲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
郭明惠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郭素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郭崇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秀真 住嘉義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